为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日前,省环保厅出台实施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据该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我省将从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经费中专门安排500万元,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有奖举报。 省环保厅去年底实施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实施细则》重点对奖金额度分配、举报核实、奖金发放办法、领奖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举报奖励更便于操作和实施。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 (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 (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来信来访举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号,邮编:450004; (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网址:http://www.hnep.gov.cn或微信“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 (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省环境监察总队或相关部门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护局、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进行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或省驻各地督察组现场查实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四)其他方式的核实。 (一)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建设(拆迁)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堆场、裸露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3.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渣土运输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4.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及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5.县以上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